请使用当前浏览器的「分享」功能
将页面发送至「微信」内打开
“大自然或许不会说话,
但这不代表所有人都该保持沉默。
在环境危机面前,
公益律师们正在为它
奔走、行动、据理力争。
拿起专业的法律武器,为无告的大自然发声。”
自2015年新《环保法》后
环境公益诉讼案第一案开始
截止到2018年2月底
自然之友共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
成功要求污染企业进行整改、
停止污染行为、且修复生态破坏。
其中 立案31起 审结9起
“参与立法,推进中国的环境法治,
无论过程多么曲折反复,结果理想与否,
都是值得我们尽力而为之事。”
自然之友是最早呼吁
在中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民间组织
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优化修改环境法律
进行环境政策倡议
“面对雾霾、污水、城市垃圾、能源浪费,
我们倾力打造公众可参与的环保行动,
在实践中研发有趣且有益的环保项目,
以发现、培育、支持更多绿色公民行动起来。”
减少大型户外赛事、文化活动
及会议中,产生的垃圾,
尽可能降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开发生动有趣的课程体系,结合实践,
为青少年和教师
普及废弃物妥善处置的知识与理念。
引导和动员公众关注身边的水环境,
并参与到河流守护行动中,
以建立社会与环境的公民责任感,
推进城市环境问题的多元共治。
普及空气污染知识,
引导公众关注个人生活方式与空气污染的关联,
从而做出对环境更友好的选择。
建造低碳展馆实体平台,
向广大家庭、社区及公共空间推行
低碳节能改造的实践案例,
提供行动方案参考,陪伴和支持“绿色社区”成长。
“环保是人人皆可参与的公共议题,
作为一名绿色公民,
个人的一小步,一定能让身边的人同乐同进,
甚至能为公众的共同利益迈出一大步。”
自然之友每年为覆盖在
中国19座城市22个志愿者小组,
提供能力建设培训和小额资助,
支持志愿者在全国各地
持续开展不同主题和活动,
提高地方公众的环保意识,
为公众和会员提供参与环保活动的平台,
促进各地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2017年小组共计开展活动1152次,
累计156930人次参与。
“我们在自然中充电,获取力量,
也和自然建立联结。
感受盖娅妈妈的脉动,
在此过程中反思自身行为是否给地球带来伤害,
从而将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热爱,
转化为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
自然之友从创始之初即开展了
国内最早的自然教育活动,
并于2014年发起成立了专业自然教育机构
通过亲子课程、体验师培训、和冬夏令营
三部分的持续探索与实践,
推动了体验式自然教育在国内的践行,
重建人与自然的深层连结,
促进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
是中国最早的全国性环保组织。
20多年来,遍布全国的自然之友们
秉承“真心实意,身体力行”的价值观
在各地开展大量的环境保护工作
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并转化成自觉地的行动。
为保护濒危物种绿孔雀及其栖息地发起系列行动,
联合多家组织、科学家、科普人士、媒体、公众力量,
经过300余个日夜的努力,
威胁绿孔雀家园的水电站暂停建设。
开展针对三亚新机场人工岛等一系列
违法填海事件的调查和推动整改行动,
国家海洋局回函自然之友,
填海工程全面停工,
并于随后出台史上最严填海管理管控措施。
全年参与9部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法,
参与提交7份“两会”提案、议案、建议。
全年共举办课程、讲座、工作坊等1760次,
培训讲师、核心志愿者495人,直接影响172989人。
获由环境保护部指导的
“迈向生态文明、向环保先锋致敬”
公益项目一等奖
获“福特汽车环保奖”
年度公益环保先锋奖
49元
支持志愿者组织1次城市公园鸟类调查,
让更多公众了解和爱护鸟类朋友;
149元
支持志愿者小组1次无痕山林活动,
公众参与守护一片山林;
199元
支持志愿者巡护1条河流,
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民间监督机制;
999元
培养1位公益讲师,
全年开展6场以上校园垃圾减量讲座,
推动生活垃圾减量;
您的捐赠帮助我们更好地打造公众践行环保的平台,
让更多人把环保行动融入生活。
999元
支持1次环境公益诉讼调研的公益律师省内交通费。
1999元
支持1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样品基础取样检测费用。
5999元
支持1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后专家团队现场考察成本。
9999元
支持1份环境污染调研专业报告费用。
您的捐赠协助我们用法律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制止生态破坏,守护公共利益。
对自然之友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核查所有捐赠记录以及捐赠公示详情
获取捐赠证书以及捐赠发票或收据
随时停止对自然之友的捐赠
优先参与自然之友既有的课程及活动,活动费用视活动实际状况享有优惠
受邀出席自然之友捐赠人专属年度答谢会
受邀参与自然之友捐赠人专属的不定期线下活动
不定期的伙伴机构活动优惠
拥有专属服务人员解答疑问和咨询服务
如对捐赠和项目有任何问题
欢迎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 裕民路12号华展国际公寓C座406 邮编100029
网站:www.fon.org.cn
微信订阅号:自然之友
微信服务号:自然之友服务号
微博:自然之友
电话:010-65232040-811
邮件:membership@fonchina.org
项目起始时间:2018.07.05
Scan the QR code, and use your phone to support.
自然之友又又又提交立法建议了!
2021年2月4日,自然之友就《湿地保护法(草案)》组织了内部讨论会议,形成了自然之友关于《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意见稿初稿。春节期间征求了专家、地方小组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最终形成自然之友关于《湿地保护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2月24日,自然之友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重磅《2020年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鸟调报告》发布!⾃然之友野⻦会的志愿者们从1996年开始组织在城市公园的⻦类调查及观⻦活动,记录了多个北京城市公园鸟类调查数据。《2020年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鸟调报告》于2021年2月2日发布,该报告中记录了2020年度奥森南园观测到的鸟种及鸟种时间分布情况。查询报告详情,请微信关注:自然之友野鸟会
自然之友在线答谢会,欢迎你来扫码参加!
11月27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广东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称“南岭案”)通过原告志愿者及专家验收。延续近十年的“南岭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十一假期,自然之友启动“湿地打卡”活动。
或许每个人对湿地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了解,但在日常中,又常常熟视无睹,并对湿地的作用等等并未有过深入了解。
因此,为了让更多公众了解中小型湿地分布,以及各湿地生物多样性概况,唤起公众对小微湿地保护的认知,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自然北京”项目的支持下,自然之友和IPE(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合作,基于“蔚蓝地图”开发了湿地地图,通过地图上湿地轨迹和物种打点,呈现北京乃至全国的湿地分布和生物多样性概况。
同时,自然之友会参考你所提供的轨迹和物种,持续对北京中小型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研究,让更多公众了解湿地生态重要性,并通过议案、提案等政策倡导方式,推动中小型湿地的保护。
这项活动在持续进行中,欢迎大家继续参与。
亲爱的伙伴,你好!
当看到地上落满的银杏果,呼啸而过的风充满凉意,就知道秋天来了。秋天是色彩斑斓的,叶子有红的、橙的、紫的,果实有蓝的、黄的、青的。秋天是如此的风情万种,令人迷恋。
所以好好珍惜这个秋天吧,秋光易逝,尽可能多去阳光里走一走,去问候每一片落叶,抬头看看夜晚高远的星空,打开自己的感官,去体会,去感受。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为了不辜负大家的期待,自然之友8月也在努力着。
8月 ,在多年艰难的努力下,自然之友有三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即使困难重重,自然之友也在持续探索如何推进宁夏弃风案。
8月3日曲靖铬渣污染案十年终结案
8月19日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二审今日开庭
8月31日八公山案调解结案,公益诉讼推动生态修复
8月4日是梁先生88岁诞辰,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至今天自然之友已经27岁了,27年前,自然之友创始会长梁从诫先生在玲珑塔下与一群志同道合者聚会,谈及创办自然之友的初衷,以及对保护环境的拳拳之心。27年后,自然之友已经成为拥有专业团队的专业环保组织。如果能看到今天这些,梁从诫先生也会感到欣慰吧。
8月3日,在万科公益基金会的资助下,自然之友联合上海未爱教育、华基金等伙伴推出了“零废弃学校建设指南”。该指南针对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教育场景以及不同的教育对象做了设计。提供了学校在零废弃学校文化打造、环境创设、课程建设、活动建设等多方面 的方法论、案例和资源工具。
8月15日-8月31日,自然之友的志愿者参与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万科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垃圾地图项目的研发和试用。用人人可参与的随手拍照上传分享身边小区或公共空间垃圾分类的方式。
8月14日自然之友环境政策倡导研修营上线啦!本系列课程分为6大部分,从政策倡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到立法修法建议、参与两会工作、参与专项规划工作中的经验和技巧再到案例分析全部覆盖。 如想观看请在新浪微博搜索“自然之友”,点击“视频”选项,在列表里就能看到全部课程;或B站搜索用户“自然之友”。
8月26日全国律师咨询日自然之友举办了云观影活动,一起观看了《永不妥协》并分享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曲靖案。
2020年8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审理的曲靖铬渣污染案件,历经为期一个月的公告期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组织下签署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
2011~2020,这是最漫长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十年前,谁曾想到这起案件将如此旷日持久、跌宕起伏。曲靖铬渣案的这些年,也凝聚了每个参与者的巨大付出,每个人都经历了从激情满腔到拧成心结的过程。当时的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已远在加拿大,重庆绿联当年的主席吴登明已驾鹤西去,环境律师杨洋援藏一年后又回归到环境诉讼队伍中来……掌声和关注退场,留给自然之友和本案当事人的是无尽无休的煎熬,对案子的无力感,对环境诉讼的困惑以及法律环境的制约,都成了自然之友这个民间环保组织的“不能承受之重”。只是,这么多年,为了那片伤痕累累的土地,以及那片土地上的人们,无人放弃……
而回过头来,曲靖铬渣污染案走到终点,也已完成了历史交给它的使命。在曲靖铬渣污染案立案的2011年,公益诉讼还未被写入中国任何一部法律当中,这起以民间草根组织为原告的案件立案,有着强烈的“探索性”和“试验性”意义,迅速得到了众多立法者和研究者的高度重视,曲靖铬渣污染案成为了一个正在进行当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等重要立法内容有着长期深刻的影响,甚至有时会成为一把判断立法方向的“尺子”。
6月5日世界环境日,我们相聚云上影院,以观影纪录片《梁从诫》的方式,一起回顾了自然之友的创立初心,并为自然之友27岁生日庆生。与早期更多依靠梁先生个人影响力,展开民间外交相比,今天,自然之友已经成为支持绿色公民成长与行动的环境公益共同体,拥有更加专业的团队以及更多的志愿者。
2020年6月,多位志愿者被生态环境部授予“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2020年“百名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他们中有中国第一代环境工程大学生、有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有参与多个环境议题的全能志愿者、还有长达24年坚持做一件事的普通人。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告诉同行者们,大家并不孤独。我们都有个共同的身份——自然之友!
微信扫一扫,前往手机端进行支持
尊敬的付款人/捐款人,当您准备转账时,您应明确如下事项:
(一)您已经年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您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不具备该条件的,您应立即停止支付行为。
(二)您在使用灵析产品时,应自行判断收款发起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否为有资格进行收款的主体,您应自行判断发起方及其关联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转账给对方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三)您认可,您已经充分阅读、了解收款发起方、收款方发起方的主体资质、发布的内容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您认可您的支付行为完全出于自愿。
(四)您同意,您通过灵析,*.lingxi360.com (包括所有子域名)上发生的所有交易或支付,您不可撤销地授权由本公司按照制定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同时本公司有权获取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服务描述、物流信息、行为信息、账户相关信息等)。您确认,您使用灵析服务时,您仍应完全遵守本服务协议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则及页面提示等。
(五)本公司特别提示:
您所转出的款项将进入收款发起方账户,或发起方指定的收款人的账户。基于此项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使用转账服务时, 您理解并接受:
1. 使用交易或转账服务是基于您对收款发起方与转账原因的充分了解, 一旦您选用转账服务进行转账, 您应当自行承担因您指示错误(失误)。而导致的风险。本公司依照您指示的收款方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转账后, 即完成了当次服务的所有义务。对于收付款双方之间产生的关于当次转账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纠纷解决途径, 您应当自行处理相关的纠纷。
2. 本公司并非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本服务也非金融业务,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移转均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银联在线、Paypal)来实现,你理解并同意您的资金在流转途中需要时间,本公司无法保障资金流转时间。
3. 非经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收款发起方”是指发起收费项目的收款的主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活动、销售商品或服务、众筹、募款,系实际收款的支配方。“收款方”是指您的资金所汇入的账户方,收款方既可以是收款发起方,也可以是收款发起方指定的第三方。
4. 本公司并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亦不是收款方。因此事实上无法提供退款服务,您的款项一旦转出,将不可通过本公司撤销,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收款发起方或收款方联系沟通。
5. 本公司根据业务需求,有权随时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调整,无需单独通知您,请您在转款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协议。
(六)您同意:
1. 本公司仅对灵析官网(*.lingxi360.com)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2. 您因交易或转账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您与收款发起方承担。
3. 本公司不对交易标的及本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本服务符合您的需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符合您的期望。
(4)您经由本服务之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5)您自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或经由本服务取得之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构成本公司对本服务之保证。
(6)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7)您充分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可能同时为您及您的(交易)对手方提供本服务,您同意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并不得以此来主张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8)除本公司另有规定或另行同意外,您对本公司的委托及向本公司发出的指令均不可撤销。
请使用当前浏览器的「分享」功能
将页面发送至「微信」内打开
微信扫一扫,前往手机端进行支持